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4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崇大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係崇大新城之住戶,積欠11個月之管理費共新臺幣
13,200元,其中3分之1共4,400元應由被告負擔,原告迭經催
討未果,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管理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
厚生郵局176號存證信函、崇大新城住戶規約影本等件為證,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已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21條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管理費,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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