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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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共計淨重壹點肆伍公克,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16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民國97年8月11日因強制戒治完畢而出所,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8月19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4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共計淨重1.45公克),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8月19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4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扣案白粉4包(共計淨重1.45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上開白粉內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2紙在卷可參,復參以現今毒品鑑定方法中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最準確,故應以之為最後確認之依據,此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3年3月1日(83)北總內字第
135號函旨可參,參以上開扣案物之鑑定方法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之,亦有該鑑定書所載鑑定方法可稽,是上開鑑定結果應屬可信,堪認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訛。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文可參,則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內之毒品殘渣與外包裝袋,因無法完全析離,均係屬經查獲之毒品,而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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