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告 謝蔚文 訴訟代理人 謝傑昕
呂美如 被告 陳文財
邱春香 洪志明 陳豐源 陳玩辰
龔陳豐春
邱穎淳 李玟錡 林著豊 鄭素珍 訴訟代理人 黃富建
謝宛均 律師被告 呂金枝
呂正長 呂荷香 呂金山 訴訟代理人謝宛均律師
呂盈欣 呂笙鈺
呂榛鈺 邱建樹 李炳學 洪于雯 訴訟代理人 潘俐蒨 被告 洪鎧麟
洪禾森 林尊鎮
呂文龍 陳敏榮 訴訟代理人 陳昕妤 被告 邱銘崇
邱炎凱 邱屏香
陳亮宏
陳惠琴 陳葉英笑 陳玉芸 陳珮羚 即 陳文騰 之監護人
曾邱麗貞 邱羿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陳文財、陳玩辰、陳亮宏、邱屏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 對被告陳文財、陳玩辰、陳亮宏、邱屏香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劉千瑜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