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孫亞伯
李亞諾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仙桃 原告 呂胤愷
孫迦恩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呂春生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告 田麗芍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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