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1號原告 林永森
許惠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振彬陳鴻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432,172元,並據繳納裁判費35,056元,惟原告於審理中之民國102年3月26日具狀擴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3,752,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5,056元,尚欠3,168元(38,224-35,056=3,16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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