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勇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勇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勇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104年
7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吳勇潮於104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勇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608號、103年度易字第642號判決及104年度審簡字第66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及2月,上開3罪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119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下稱甲部分),上開判決、裁定均已確定在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下稱乙部分)並確定在案,受刑人業於104年4月28日送監,上開甲、乙部分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