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偉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及本院於一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一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五年六月十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曾於一0二年間,㈠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0二年度侵上訴字第一三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共十罪,有期徒刑七月,共八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審易字第一五0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罪所應執行之刑,自一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0七年四月十七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七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0七年二月四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0五年六月十七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0五年六月十七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六三九七六一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