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45號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被告 黃金益 訴訟代理人 王文秀 被告 黃楊玉裡 兼訴訟代理人 黃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所為關於被告黃金益、黃楊玉裡、黃榮仁部分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黃金益、黃榮仁、黃楊玉裡部分,因其所使用之建物占○○○區○路段1771-3、1771-9、1772-3、1771-24地號土地面積合計493平方公尺(以下各筆土地均以地號稱之)而被訴,本院前以本案被告 高銘欽張阿甜葉富美 就1771-2
2、1771-23、1771-9地號土地之徵收處分所起確認無效之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07號)以及被告黃金益申請廢止徵收1771-24、1771-3、1772-3地號土地,惟經桃園市政府拒絕所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76號)之行政訴訟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年8月10日裁定命在上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7號行政訴訟於判決後,除被告高銘欽提起上訴外,其餘部分均告確定,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4月10日、108年5月6日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262、266頁);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年度訴字第1076號行政訴訟亦於109年1月22日確定,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2月12日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四第58頁);是上開行政訴訟案件關於被告黃金益、黃榮仁、黃楊玉裡部分業已確定終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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