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35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胡書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威圻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林宥鋅 (即被告林威圻之父)及被告 周育如 (即被告林威圻之母)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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