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357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威圻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林宥鋅 (即被告林威圻之父)及被告 周育如 (即被告林威圻之母)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徐子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357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威圻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林宥鋅 (即被告林威圻之父)及被告 周育如 (即被告林威圻之母)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