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司補字第811號
聲請人 童維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國成 間返還保留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所定費率,按系爭聲請調解聲明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