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更正聲請狀中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公司名稱為華銳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銳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
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並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