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花東石業社│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11月20日│4,000元│96777│1292-7│││ 柯建成 │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002│花東石業社│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11月25日│32,496元│96779│1292-7│││柯建成│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003│花東石業社│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11月25日│6,694元│96780│1292-7│││柯建成│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004│花東石業社│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11月15日│2,100元│96781│1292-7│││柯建成│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005│花東石業社│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11月15日│4,876元│96783│1292-7│││柯建成│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