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4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14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144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 藍翊軒
藍翊珈
藍翊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藍翊軒、藍翊珈、藍翊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藍少強 之遺產範圍内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88元,及其中新臺幣4,446元自民國110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藍翊軒、藍翊珈、藍翊恩於繼承被繼承人藍少強之遺產範圍内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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