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 王顯榮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被告 唐牡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起訴前死亡,不生補正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3月16日提起訴訟,並於100年4月8日補正唐牡丹為被告,惟被告唐牡丹已於起訴前之74年10月
2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起訴就此部分應認欠缺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其訴為不合法,爰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駁回其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