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經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