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88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0月25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經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