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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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0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乙○○
被 告 丁○○
戶政事務所)(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玖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