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722號
聲請人 廖進樹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廖進富 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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