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威爾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葛長生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