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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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1號再審原告 范學文 再審被告 范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游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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