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王藝臻 被告 陳明昌 上列被告陳明昌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81號(嗣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嘉交簡字第5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藝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正雄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