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1號附民原告 張嘉芳 附民被告 陳麗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壢交簡字第1379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涂偉俊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