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5號上訴人 曾美惠 被上訴人 陳白敬 兼特別代理 陳茂崑 人4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