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耀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法定代理人 趙安騏 (原名 趙洪馳 )相對人即債務人蔡素月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筱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每萬元加計新臺幣參拾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