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062號聲請人聯聚怡和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陳娟為聯聚怡和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如:公所備查函)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