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80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被告CALVERT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 楊敏霞 被告TRADEPACIFICLIMITED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螢玉 被告GREENWAYTECHNOLOGIESCO.兼法定代理魯發訓人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表可稽,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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