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0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與案外人乙○○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月27日至134年1月26日止共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1月27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甲○○於94年1月26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3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借用後,前0個月為寬限期,按期付息,自94年3月3日起共分240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利息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35,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又上開借款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自96年7月3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尚欠本金1,386,155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房貸產品申請暨同意書、截起息日之計算說明、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8月2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0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428│旱│││70.39│10000分之25││├─┼───┼────┼────┼────┼────────┼─┼──┼──┼───────┼───────┼───────┤│1│新竹市○○○○段││435│建│││37.86│10000分之25││├─┼───┼────┼────┼────┼────────┼─┼──┼──┼───────┼───────┼───────┤│1│新竹市○○○○段││455│建│││6951.25│10000分之25││└─┴───┴────┴────┴────┴────────┴─┴──┴──┴───────┴───────┴───────┘┌───────────────────────────────────────────────────────────────┐│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六│七│八││││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市○○路│南湖段│住家用、│││2│││││││││2│陽台│3│平│全部│共用部分:│││9│1050巷124號3│455地號│鋼筋混凝│││8│││││││││8││‧│方││南湖段210│││2│樓││土造、5│││‧│││││││││‧││9│公││、331建號││││││層│││8│││││││││8││2│尺││;權利範圍│││││││││3│││││││││3│││││:10000分│││││││││││││││││││││││之282、100│││││││││││││││││││││││00分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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