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8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6月5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