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5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國幀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0九、四四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刑保字第九五000三四三號),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業經本院另案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等節,有送達證書、被告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蔡欣怡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