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鴻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吳偉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鴻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事實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俊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林俊鴻否認部分犯行,惟有證人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可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供述與證人所言有所出入,有勾串證人之虞,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應予羈押,爰裁定於民國102年3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本件之羈押期間將於102年6月21日屆滿,被告雖於本院102年6月11日訊問時當庭表示坦承本件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捨棄傳喚證人,希望具保停押,惟本件被告前於102年3月22日移審訊問筆錄及102年4月30日準備程序中均否認部分犯行,在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尚未完全釐清前,仍有勾串共犯之可能性,是前述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102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被告另以:伊因有另案確定要執行,加上本件販賣毒品之犯行,可能要執行將近10年,伊母親已年近60歲,目前生病在家,希望能返家照顧母親,之後會到案執行,也會到庭等語。惟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已如上所述,至被告上開所指,核屬其個人事由,此外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亦無其他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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