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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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29號債權人金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馨平 債務人 戴邦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請求之利率為週年利率10%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否則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其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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