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承樞 (即 黃承旺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鍾隆毓並非債權人公司現任之董事長或經理人,且債權人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已分別於民國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1日變更登記為 吳東亮尚瑞強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其董事長或經理人,並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否則請表明鍾隆毓為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且得對外簽名或蓋章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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