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28號原告 蔡宗佑 訴訟代理人 何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翊橞泳鋒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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