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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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智森
李翊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