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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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20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英傑 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銘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國育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趙家宏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恩男 選任辯護人 陳鎮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曾中 副選任辯護人 廖繼鋒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蔣岳峰
沈明河 陳凱柏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即第15頁第4行、第25頁第19行)關於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部分,應更正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即第15頁第4行、第25頁第19行)將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誤繕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部分,應由本院依職權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