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展煜雷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賢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古紹霖┌─────────────────────────────────────┐│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寰茂科技有│玉山商業銀│104年9月5日│68,565元│CA0000000││││限公司│行土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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