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力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素君 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8,414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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