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8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86號聲請人兆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祥明 上聲請人兆田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