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紀恳洲 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 被告 許明珠
何佳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9,385元【計算式:歐元14,516.46元×41.29(支付命令聲請日103年
1月2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41.29)=599,3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