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告 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8,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