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棋選任辯護人蘇靜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6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之培養皿貳拾柒個、編號2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之培養皿貳拾柒個、編號2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
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承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