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 曾國賓
曾阿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 鄧順安
陳運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中編號一土地明細欄關於「應有部分000分之6433」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有部分20000分之643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