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原處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劉育華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撤銷變更處分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現因案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受書狀戳章各1份在卷可參,堪以認定。聲請人其身分核屬「受刑人」,受刑人如不服監獄之處分,應循監獄行刑法第6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之規定進行申訴程序救濟。本件受刑人所提不服監所之處分及處遇,既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檢察官執行指揮之情形,且非屬刑事訴訟法所定犯罪追訴及決定是否處罰之刑事爭訟事項,性質上屬行政爭訟性質,實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之,聲請人聲請事項,難認於法有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