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 陳來福 即福貿企業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備考││號││││台幣)│││├─┼─────────┼─────────┼───────┼──────┼─────┼──┤│00│苑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2月29日│32,550元│LN0000000│││1│定代理人 黃芳柎限公司斗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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