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 施張淑濟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鐳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85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街○○○巷○○號房屋)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1,766,831元之抵押權;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1,938,300元【計算式:112,300+83×22,000=1,938,300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1,766,8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7,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吳福森法官王靜慧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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