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744號債權人 曾宏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秉昇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秉昇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及其住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