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芳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