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024號聲請人 許彭 三妹( 許炎明 之.上聲請人 許彭三 妹(許炎明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股票)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應補正全體簽)。
五、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