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原告 李艷婷 被告 謝瑜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珈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