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原告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尚偉 被告 慧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裁定(本院107年度補字第775號)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萬792元,並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 官洪甄憶